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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什么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劣兽药

内容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
1、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4、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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