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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同省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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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管辖条例规定,除非经过特殊情况的批准,否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被告为自然人,且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该省内的不同人民法院辖区时,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因此,倘若欠债未还的债务人位于同省的不同地区,债权人有权选择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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